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1. 注册条件
1.1 公司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使用“投资基金”等字样。
1.2 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行业用语。
1.3 行政区划约束,如“北京”作为行政区划。
2. 注册资本条件
2.1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2 必须达到法定人数的基金从业资格人员。
2.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 法律依据
3.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需满足一定条件。
4.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4.1 公司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投资基金”等字样。
4.2 行业用语可以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
4.3 行政区划如“深圳”也需要考虑在名称中。
5. 条件
5.1 主要发起人应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5.2 发起人经营状况需良好,并连续三年盈利。
5.3 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5.4 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须满足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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